一、申請期程: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
(一) 中華民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視覺障礙者,並具有清寒證明或政府核為中低收入者或低收入者。
(二) 錄取中華民國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碩、博士班,且於申請時未辦理休學者。
(三) 就讀於碩士班期間可申請碩士升學獎學金;就讀於博士班期間可申請領博士升學獎學金。
(四) 如攻讀多個學位,同階獎學金每人以領取乙次為限。
(五) 過去如有隱匿、拒絕、或提供過不實資料者不接受申請。
三、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備齊申請資料,郵寄該基金會辧理。
相關訊息請詳閱校外獎助學金專區: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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