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承辦人:科員 林于暄
電話:(03)3322592分機8315
電子信箱:
受文者:元智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演字第114029884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376736400E_11402988462_ATTACH1.pdf)
主旨:請貴單位協助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14年10月15日文影字第11420436704號函辦理。
二、請貴單位協助廣於所轄官網、網路社群、售票頁面及網路社群等,向民眾及學生宣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相關規定,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三、檢送黃牛防制宣導海報電子檔,請協助廣為宣導,如需其餘形式之電子檔案,請逕洽該部承辦人員(張小姐:聯絡電話:02-8512-6430;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