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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職員工及學生 均鑑:
依教育部115年10月19日臺教人(五)字第1150107458號函轉勞動部115年10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50148692號公告辦理。
自 116年1月1日(星期五) 起,最低工資調整如下:
請各單位(含各學術/行政單位、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於聘任相關人員、兼任助理及工讀生時,注意薪資核算標準並落實法規規定。
人事室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