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113年3月28日臺教資(五)字第1130032829號函計達。

二、依行政院「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 (113-116)年」關鍵績效指標要求,請貴校(院)配合事 項如下:

(一)招標文件使用ODF格式比例,113年需達72%以上、114年 需達75%以上,貴校(院)113年及114年1至3月招標文件 可編輯檔案ODF格式比例如附件,請持續推動招標文件可 編輯檔案以ODF格式提供。

(二 )學校同仁受ODF教育訓練比例,113年需達75%以上、114 年需達80%以上,請持續推動同仁參加ODF教育訓練。

(三)請持續推動同仁於日常業務(包含公文附件、網站、資 訊系統可編輯檔案)使用O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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