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申請本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一案,請務必轉知本市籍獲獎選手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選手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下稱該辦法)辦理。
二、代表本市參加該辦法第三條所揭賽會或賽事獲得前3名,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手,得依該辦法申請訓練補助金。
三、訓練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且應於賽會末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逾期限者,本局不予受理。下舉數例供參:
(一)11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申請至115年(以下同)10月24日止。
(二)115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申請至11月7日止。
四、其餘賽事依據該辦法上述規定辦理申請,訓練補助金之申 請方式全程採線上申請,請至本局「體育獎補助金申請系統」(網址:https://grant.sports.taipei/),點選「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申請。隨函檢附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