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學校辦理赴陸體育交流活動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事宜,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自108年起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倘學校規劃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體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或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應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三、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大型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四、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五、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六、另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