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略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責著,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公平、公開、有償,及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 、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將本會研發成果無償讓與予創作人之新服務機構,在一定條件下符合前開但書之情形。
二、創作人因轉任新服務機構,如原服務機構基於促進研發成果持績運用及管理,擬辦理無償讓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由原服務機構備函依「創作人轉任服務機構之研發成果無償讓與申請表」,向本會申請:
(一)創作人轉任之新服務機構為本會受補助單位。
(二)經原服務機構評估同意無償讓與新服務機構,且與新服務機構達成無償讓與合約協議。
三、前揭原服務機構為本會辦法第十八條之通案授權機構者,得於辦理轉任讓與後,依「創作人轉任服務機構之研發成果無償讓與通報表」 ,報本會備查。
四、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轉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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