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

二、為建構友善安心就學環境,考量轄內學校外籍學生持有車輛,因不諳法規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 ,或部分學生將車

       輛私下交易未辦理移轉過戶登記、名下異常登記多部車輛、離校離境時未依規定處置車輛等情形,致滯欠稅捐及違規

       罰鍰,遭移送強制執行、限制出境等,影響其在臺簽證活居留權益,故請在協助於辦理外籍學生相關生活輔導活動

       時,輔導學生加強法治觀念。

 

 

公告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