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計畫係依據志願服務法及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推動運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擬訂辦理。
二、為整合學校及社會資源,鼓勵熱心服務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投入運動志願服務工作,特訂定旨揭計畫,提供補助資源,重點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全民運動署就下列運用單位辦理運動志工之召募、訓練及服務所需經費,得酌予補助: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3、全民運動署輔導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法人
(二)申請期限至自公告日起30日止(115年7月16日),請檢附運動志工申請計畫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函送全民運動署辦理。
(三)本計畫補助項目包括教育訓練、實習服務、觀摩交流或表揚活動、宣傳推廣及志工服務背心等項目,補助標準及相關規定詳請參閱計畫內容。
三、經核定補助案件之經費執行及核結程序:
(一)有關經費請撥、支用及其他核結作業事項請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二)請於115年12月15日前完成計畫執行及核結作業,並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志工名冊及經費使用明細表一式2份、成果報告書1份,寄至全民運動署;逾期核結者,納入嗣後經費補助額度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