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落實志願服務法,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升志願服務品質與效能,齊心為推展教育業務努力, 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依據: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三、主辦機關: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四、執行機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五、推薦單位: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六、獎勵資格:
(一) 志工:截至當年度 6 月 30 日止,於運用單位從事教育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 2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七、評選內容及獎項:
(一) 志工:符合本計畫第六、(一)點規定者,依連續服務年資、累積時數, 審查通過後頒給以下獎項:
1.青學獎:申請及服務期間須具有學生身分(含當年度應屆畢業生),連續服務 2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00 小時以上。
2.銅質獎:連續服務 3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1,000 小時以上。
3.銀質獎:連續服務 5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1,500 小時以上。
4.金質獎:連續服務 7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2,000 小時以上。
5.鑽質獎:連續服務 10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3,000 小時以上。
八、推薦方式:
(一) 志工:
1.青學獎:
(1) 由學生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原則送擔任志工服務期間所 就讀學校申請;如有跨校時數,請自行檢附相關時數證明。
(2) 請學校覈實審查其服務時數及學生身分後,於每年 8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備文檢附青學獎推薦清冊(附表 1)、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 書正本及相關申請資料送青年署辦理覆核。
2.鑽質、金質、銀質、銅質獎:
(1) 由志工填具績優志工報名表,並檢具申請應備文件,送所屬運用單位申請。
(2) 各運用單位應覈實審查,擇符合資格並具有績效者,依獎項分別造冊推薦(附表 2),於每年 8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備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青年署辦理評審。
3.各志工獎項推薦名額,除青學獎無限制外,均不得超過該運用單位符合 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 3 分之 1,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 3 人者, 得推薦 1 人。
4.每位志工每年僅限申請 1 項獎勵,且曾獲頒教育業務獎勵辦法所訂同等 次獎項者,不得重複申請及推薦。
九、申請應備文件:
(一) 志工:
1.青學獎報名表(附件 1)或績優志工報名表(附件 3)。
2.教育業務運用單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影本。
3.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時數,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
4.志工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附件 2)。
十、作業期程:作業流程請參照附圖 1,各階段作業期程如下:
(一)推薦資料收件日期:每年 8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二)公布所有獎項獲選名單:每年 11 月 15 日前。
※詳細內容及申請文件請按此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