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暨本府社會局114年 (以下同)3月11日府社團字第1140056511號函(附件1)辦 理。

二、旨案申請資格、獎勵等次、申請方式、彙整流程及審核注 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服務時數3,000小時 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獎勵等次如下:

1、銅牌獎: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 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銀牌獎: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金牌獎: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 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 統」(https://vols.mohw.gov.tw)線上註冊申請流程如附件2,線上申請操作說明如附件3

2、如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流程如附件4

(四)依本辦法第3條之規定彙整流程,說明如下:

1、貴單位所屬符合資格之志工請於6月30日以前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貴單位申請。

2、請貴單位受理後於7月31日前將紙本資料送本局審核, 或於線上送出審核。

(五)審核注意事項重點摘陳如下:

1、服務時數之統計:本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 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獎勵事蹟表及績 效證明書請依前開限制填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2、相關書表格式:

(1)績效證明書請依109年後之格式開立(如附件5), 其開立規定為志工服務年資須滿1年,服務時數達 150小時,倘線上申請且登記時數足夠則無需開 立。

(2)獎勵事蹟表務必以直式格式填寫(如附件6),申 請日期不得逾6月30日,服務時數應與績效證明書加總時數或衛福部系統一致。

3、志工姓名: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與其所持 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 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 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 html)翻譯。

4、請各單位審查志工檢具文件時,須注意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開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須滿1年,服務時數達 150小時,並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及是否重複申請事 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1次, 每次申請1種獎勵等次為限)。

5、除上開注意事項,餘請參閱附件7

三、隨文檢附本案相關附件,亦可逕至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 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 /index)查詢下載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