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三)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 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辦理期間: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依受理先 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三、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四、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五、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