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校115年9月21日輔校原資字第1150018585號函、115年8月25日輔校原資字第1150016564號函。

二、貴校115年8月25日函所述大專校院代表於旨揭研習會中反映「助學金服務時數積欠」1案,按「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獲助學金學生每學期應完成校務服務或經學校同意之部落服務,累計服務學習時數達24小時後,始得支領助學金;惟部分獲助學金學生因個人因素遲未完成前開服務時數,致各校無法如期核發助學金。

三、為有效運用助學金經費資源,避免賸餘款項未能適時辦理結案,並促使獲助學金學生儘早履行服務義務,請貴校周知各大專校院以下處理原則:
(一)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獲助學金學生除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結束前完成服務義務外,其餘學生原則於獲助學金之次一學期結束前完成服務義務,屆期未完成者,註銷其該次獲助學金之獎項(例如115學年度第1學期獲助學金之學生且無特殊情形者,至遲應於115學年度第2學期結束前完成)。
(二)獲助學金學生因當學期修習實習課程、遭遇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如期完成服務義務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展延;經核准者,應於展延期限屆滿前完成服務義務,屆期仍未完成者,註銷其該次助學金之獲獎資格。(例如:115學年度第1學期獲助學金之醫護相關科系學生,因課程規定須完成臨床實習,或突遭重大意外變故,經依程序向就讀學校申請展延並獲核准者,應於核准之展延期限屆滿前完成服務義務。)
(三)經註銷未完成服務義務者,其名額得依序遞補該學期未獲核定之學生;無人遞補時,該筆助學金應繳回本會委託單位。遞補相關作業規定,由本會委託單位另行通知。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文
輔仁大學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