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9日衛部顧字第1151961391B號函辦理。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係依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並於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無修正。經考量長照人員採認 證及登錄制度,
認證審查作業更為複雜耗時;長照人員背景多元,同一位 長照人員不限取得一張認證證明文件,增加地方政府行政負擔。
爰擬具本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
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長期照顧人員申請及補(換)發認證證明文件之費用為新臺幣二 百元。(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次修正,涉及內部作業配套措施,訂定過渡期間以利適應,爰另定 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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