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7月23日衛授疾字第1150500184A號函 辦理。

 

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

業經該部於115年6月25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訂定發布在案,茲檢送前揭裁罰基準第一點勘誤表1份,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勘誤表

原列文字

一、衛生福利部為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為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事件,依法進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使裁處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更正後文字

一、疾病管制署為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為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事件,依法進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使裁處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