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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6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9月1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3號函辦理。
附件1_修正規定、附件2_修正草案總說明、附件3_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