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第6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9月1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3號函辦理。

附件1_修正規定附件2_修正草案總說明附件3_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