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規定推薦114年度符合資格之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大專校院得推薦名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2 人,經鈞部初選後,得推薦12人,參加決選。
三、需函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掃描為PDF以隨身碟提供:
(一)送件資料檢核表。
(二)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三)近五年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四)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五、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鈞部備查資 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2個月後退還;決選經核定當選 者,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 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撤銷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已表揚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 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並依法令規定予 以議處。
附件:「教育部114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 「教育部114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 及「各級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