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二、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共120名。
四、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五、申請期程:自115年9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6日止。
六、申請方式:由學校初審及核章後,函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彙辦。
相關訊息請詳閱校外獎助學金專區: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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